产品包装需要符合的法律要求
日期:2016-11-07 08:55:27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》规定,产品包装必须符合下列要求:
(一) 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;
(二) 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、生产厂厂名和厂址;
(三) 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,需要标明产品规格、等级、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,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;需要 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,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,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;、
(四) 限期使用的产品,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;
(五) 使用不当,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、财产安全的产品,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。
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,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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