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产品包装需要符合的法律要求

日期:2016-11-07 08:55:27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》规定,产品包装必须符合下列要求:

(一)   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;

(二)   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、生产厂厂名和厂址;

(三)   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,需要标明产品规格、等级、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,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;需要    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,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,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;、

(四)   限期使用的产品,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;

(五)   使用不当,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、财产安全的产品,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。

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,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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